协会概况

Association Overview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Health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缩写:GAHVT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主要由我省医药卫生类职业教育院校、医药卫生相关企业单位和从事、热爱教育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政府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按照“科教兴国”的战略部署,与时俱进,团结我省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为提高全省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提高全面素质和教育质量,为发展卫生职业教育事业,促进经济和科技进步而努力。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604号)。

 

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广泛宣传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关医药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我省卫生职业教育更好地依法为社会经济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组织会员开展卫生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或授权委托下组织相关技能竞赛,积极探索和推进卫生职业教育改革,使卫生职业教育事业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组织与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联系,收集国内外卫生职业教育信息,推广先进经验,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产学研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提供服务;

(四)组织和举办会员单位的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而对外培训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组织编写和出版切合我省卫生职业教育实际的内部资料、教材和书籍;根据相关规定,出版《广东职业技术教育与研究》杂志;

(七)承办、协办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委托的项目及其他工作;

(八)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为卫生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执业考试备考、就业升学指导提供服务;

(九)建立信息平台,宣传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的先进事迹、经验,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是:

1、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3、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4、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5、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我省医药卫生职业院校,医药卫生相关企业单位(含与我省卫生职业院校有密切业务联系的全国医药卫生相关企业单位);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

5、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从事、热爱卫生职业教育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协会办公室(为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4、及时在会员大会、本会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1、申请退会的;

2、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4、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2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1、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2、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4、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5、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8、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9、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办公室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3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单位理事者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3、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9、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10、表决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11、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1)会长认为必要时;(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六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3、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4、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8、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

2、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领导理事会工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执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3、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4、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5、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6、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7、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为协会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或全体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成立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党支部,由本会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在广东省民营医院和卫生社团组织联合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基本职责: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落地见效,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中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

3、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对本会负责人的政治监督,对本会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政治把关;

5、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6、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

7、完成上级党组织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章 财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收入;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收入;

3、杂志版面费收入;

4、政府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银行存款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1、会员单位3000元/年;

2、理事单位4000元/年。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9年4月3日第 三 届委员会第5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